【发布单位】 遵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1-04-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zhsfda.gov.cn/showdiary.asp?id=17
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在国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根据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唐山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唐食药监发(2010)5号文件和《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遵政办[201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办、变更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取得《遵化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意见表》,持《遵化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意见表》到遵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方可组织经营。
二、原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经我局审核合格,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延至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日止。企业凭原《卫生许可证》和我局出具的《遵化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证明》到遵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关事宜。
联系电话:6615031,联系人:吕迎新、杨英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