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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3-09-22     来源: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41    
【发布单位】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2013-03-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ordosfda.gov.cn/sygb/xxgk/fgwj/gzwj/bjsp5/201305/t20130529_867051.html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鄂尔多斯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开展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9日
 
  鄂尔多斯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务院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引导和推动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提高企业自律意识,进一步确保全市公众使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有效。
 
  二、 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制定鄂尔多斯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激励、惩戒体制,最大限度提高企业积极性,通过加强自身管理水平,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 工作内容
 
  (一)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按照《鄂尔多斯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见附件1)要求,建立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一企一档,并采取动态的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及时采集有关的监管信息,并将其充实到档案中去。
 
  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企业《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信息,包括企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企业产品抽检信息及检验结果;群众举报及投诉材料。
 
  (二)   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公布和使用
 
  按照《鄂尔多斯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见附件1)和《鄂尔多斯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2)要求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各旗区局应将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公示于企业店堂的显著位置。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加强企业信用等级的奖惩机制。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对建立保化市场信用体系有关重要意义,也是规范保化品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检查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处罚处,执法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企业信用信息,如实反映检查情况。
 
  (三)广泛开展宣传,扩大工作影响。充分发挥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介的作用,利用培训、管理工作会、消费者宣传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发动企业积极支持、参与,扩大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企业对信用知识的认知水平。
 
  (四)加大推进力度,促进长效机制。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是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长期任务。要加大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把企业诚信建设与监督执法、企业自律、社会评价相结合,要与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不断提高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产品安全意识。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9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
 
  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激励、惩戒体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食药监办许〔2010〕88号)及《鄂尔多斯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备案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现状和监管需要,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内取得保健食品、化妆品备案资格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是指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其经营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情况,以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的同时,依据本制度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等级认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开展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保化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旗区局”)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建档及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
 
  第七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是指保化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及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等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化经营企业登记备案基本信息;
 
  (二)人员继续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反保化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第八条 各旗区局要建立保化经营企业信用信息书面材料档案和电子文档,做到“一企一档。”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各旗区局依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验、专项检查等工作,采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并实施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
 
  第十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局和各旗区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将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录入市局管理系统,有关书面材料档案保存不得少于2年,保化科负责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的初审、复合工作。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认定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经、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诚信企业)、B级(守信企业)、C级(警示企业)、D级(失信企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实行动态认定和年度认定相结合。凡按照《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中有违规行为且达到下一个等级标准的,应立即下调信用等级,凡违规行为属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中关键项指标的,信用等级立即下调至D级。信用等级的上调实行年度信用信息累积综合认定,每年1月份由旗区局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认定,达到上调标准的应及时上调。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的首次认定。在本制度实施前取得《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资格的单位,在本制度实施后半年内完成信用等级首次认定,在本制度实施后取得《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资格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的企业,半年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使用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认定为A级的经营单位(企业),下一年度旗区局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在保证一年一次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电话抽查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认定为B级的经营企业,下一年度旗区局应按常规要求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认定为C级的经营企业,下一年度旗区局应增加现场监督检查次数和监督抽验批次,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对其存在问题进行回查。
 
  第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认定为D级的经营企业,下一年度旗区局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除增加现场监督检查次数、监督抽验批次和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外,还应将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今后行政处罚裁量的参考依据并通报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被认定为D级的经营单位,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和产品在辖区主要媒体予以公示。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公布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公布,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旗区局应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公示于相应企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擅自更改遮盖公示栏内的内容。
 
  第七章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集、记录、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有权要求复核或予以更正。经核查属实合理的,相关旗区局应当及时更正或市局责令相关旗区局予以更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理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因重大信息错误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旗区局应充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建立并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
 
  第二十四条 对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本制度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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