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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在办理变更或技术转让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99号)

   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90    
【发布单位】 国家食药监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99号
【发布日期】 2013-09-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fda.gov.cn/WS01/CL0847/93050.html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正在办理变更或技术转让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保化〔20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于已受理保健食品变更或技术转让申请,在审查期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作出审批结论前,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函复。
 
  联 系 人:郭海峰 靳发彬
 
  电  话:010-8833055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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