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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因改造黄豆及基因改造玉米为原料之食品标示事宜

   日期:2013-10-10     来源:台湾FDA    浏览:110    
【发布单位】 行政院卫生署 
【发布文号】 卫署食字第0900011746号
【发布日期】 2001-02-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中華民國90年2月22日衛署食字第0900011746號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529號公告修正
 
  一、以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且該等原料佔最終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以上之食品,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二、以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之食品,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
 
  三、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若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摻雜有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未超過百分之五,且此等摻雜非屬有意摻入者,得視為非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
 
  四、使用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所製造之醬油、黃豆油(沙拉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得免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五、前述標示字樣應加標於品名或黃豆、玉米原料成分之後或其他明顯處所,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公厘。
 
  六、強制標示開始實施日期:
 
  (一)  民國92年1月1日:農產品型態之黃豆及玉米,包括黃豆、黃豆粉、玉米、碎(粉)狀玉米。
 
  (二)  民國93年1月1日:以黃豆、玉米為主原料之初級加工食品,包括豆腐、豆乾、豆漿、豆花、冷凍玉米、罐頭玉米、黃豆蛋白製品。
 
  (三)  民國94年1月1日:其他較高層次含黃豆、玉米之加工食品,惟不包括醬油、黃豆油(沙拉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加工層次高且最終產品中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蛋白質之黃豆、玉米加工食品。
 
  七、自願標示開始實施日期:民國9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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