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间,林某红、吴某荣分别被聘请为南靖县某镇两个自然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村内饲养户的通知上门收集病死畜禽、捡拾在村内发现的各类无主病死动物,并将病死畜禽统一运输、投放到镇政府指定的生化处理池。
2012年8月开始,林某红利用无害化处理员的身份便利收购病死猪进行病死猪加工。2012年10月2日至10月21日期间,林某红共生产加工价值40余万元的病死猪肉,并先后雇请货车将病死猪肉和排骨载至福建龙海市的冻库进行寄冻储存,而后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材料销往江苏、泉州等地。
2013年1月开始,林某红与吴某荣商量合伙利用无害化处理员的身份贩卖病死猪,林某红、吴某荣分别利用其为本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员的身份,在当地养猪户通知其上门收集病死猪时以低价收购病死猪,并将收购的病死猪用于非法屠宰、加工,加工完的猪肉、排骨以每袋20公斤的标准进行包装后送到自建的冷冻库进行冷冻,待到自建的冻库储存满后再将病死猪产品寄存到福建省龙海市冻库,准备做为食品或食品原料出售给客户。2013年1月起至2013年3月,林某红、吴某荣共加工价值60万元的病死猪产品,并雇车运输到龙海市冻库寄存。经检验,该批猪产品的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病毒及伪狂犬病病毒均为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