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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食用盐碘含量的通告(通告〔2012〕1号)

   日期:2013-10-15     来源:江苏省卫生厅    浏览:133    
【发布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通告〔2012〕1号
【发布日期】 2012-02-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为贯彻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碘缺乏危害防治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1年9月15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该标准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经组织专家论证,现确定本省选择的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5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18~33mg/kg。自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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