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dg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gsj/s700/201310/49777.html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我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能从2013年10月1日起划转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因此,从2013年10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复议申请人不服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履行食品监管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