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文某2012年12月来衡阳市经商,未办理任何证照,在该市租赁一平房加工猪血豆腐出售。今年4月,天气逐渐转暖,为延长猪血豆腐的保质期,文某通过网上搜索,得知可以添加防腐剂达到此目的。4月21日,文某购买了一桶约5公斤重的甲醛溶液,并开始在所生产的猪血豆腐中进行添加。
至案发,文某共生产了约750公斤的添加了甲醛的猪血豆腐,全部由其妻子吴某销售到零售摊贩或工厂食堂。今年6月4日,衡阳市质监局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文某的作坊内查获了添加了甲醛的猪血豆腐35公斤和尚未用完的甲醛溶液4公斤。经鉴定,文某所生产猪血豆腐的甲醛含量为3.9毫克/千克,甲醛溶液的甲醛含量为19.2%。(记者 陈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