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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全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库的通知(赣食药监保化[2013]67号)

   日期:2013-10-21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21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保化[2013]67号
【发布日期】 2013-10-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3/10/306275.html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为配合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统一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范围
 
  1、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是指企业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而制定并备案的企业标准。
 
  2、本次建档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既包括申请人在我省辖区内的保健食品,也包括外省委托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汇总表》文本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
 
  2、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含所有变更、转让以及再注册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要求
 
  1、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是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并指导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全面做好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建档工作,并监督企业标准的实施。
 
  2、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档材料;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交省局,一份交所在地市局,一份企业留档;提交的纸质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印章。
 
  3、提交的材料将作为今后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监督抽验的重要依据;材料提交前,应反复确认,确保与审批的内容一致。
 
  4、已经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应当在2013年10月31日前向市局提交相关材料,由市局于11月5日前统一报送省局保化处;新备案和延续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应当在备案完成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省局保化处和市局提交相关材料。
 
  5、省局将定期公布建档的企业标准名单。对于未及时提交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各级监管部门应通过监督抽验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联系人:刘海刚
 
  联系电话(传真):0791-88158063
 
  联系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邮编:330029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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