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维德起诉的是销售商,而非生产商。据霍维德介绍,他听朋友介绍,以为"健字一号"虫草复合片有增强免疫力的功效,便在绿慈公司花1396元买了两盒。谁知服用之后,却出现过敏等不适症状。于是,他到卫生部和质监局的网站上对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进行查询,惊奇地发现该产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其实是生产糖果制品的生产许可证。霍维德认为,绿慈公司应按《食品安全法》退还购货款,并赔偿13960元。
但是,对于霍维德的起诉,绿慈公司并不认可。该公司辩称,霍维德不是普通消费者,其购买的目的不是用于自身消费,而是职业索赔,针对此类职业打假人,我国之前已有判例。绿慈公司认可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不规范行为应予以纠正,但不认可利用法律钻企业漏洞以高额索赔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本案中,绿慈公司出售给霍维德的产品并非该生产许可证上许可的糖果制品,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法院判令绿慈公司退还霍维德购货款,并10倍赔偿。
绿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今天上午,市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霍维德早早来到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他并不认可。霍维德表示,其在河北香河一家门窗厂上班,就是个木匠。
由于绿慈公司要求撤回上诉,市三中院裁定准许,原一审判决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