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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3-10-22     来源:南充市人民政府    浏览:77    
【发布单位】 南充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10-1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anchong.gov.cn/a/d/70705.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充市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南充市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精神,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我市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及原则
 
  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通过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有效整合监管职责,切实减少监管环节,明确和强化监管责任,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改革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应坚持适应需要、统一高效的原则,既要体现对食品药品监管力量的充实加强,又要确保工商、质监部门继续有效履行职责,并严格执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规定,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需人员编制问题;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协作联动机制;坚持既上下基本对应、又因地制宜的原则,全面落实职能、机构整合的要求,充实和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同步统筹推进县(市、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整合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同级工商、质监、卫生、经信、商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重新组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含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的监管所)行政编制按县(市)不少于32名、市辖区不少于22名核定,部门领导职数按2-3名核定。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充实执法机构力量。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的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不少于15名。
 
  (三)整合检验检测机构。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要求将县(市、区)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编制、人员、装备、设施、设备及经费等相应划转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要以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为基础,整合同级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组建县(市、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根据川府发〔2013〕39号文件要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监督稽查机构可直接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也可按乡镇或区域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派出行政机构,会同区域内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各地原自行设立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管理机构相应予以撤销。
 
  1.结合我市实际,在片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设置上有两种模式,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选择一种:
 
  模式一:设立片区食品药品监管所。各县(市、区)可按乡镇或区域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派出行政机构,会同区域内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编制原则上按每所不少于2-3名核定,所需编制在县(市、区)行政编制总量内自行调剂解决。
 
  模式二:因行政编制不足,无法在乡镇设立监管所的县(市、区),可增加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按区域(片区)派驻执法中队,每个片区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5-7名。所需编制不足部分,可从同级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或在同级空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中置换,并相应核销所置换的事业编制,按相关程序报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备案。
 
  2.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发〔2013〕18号文件规定,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三、工作要求
 
  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市上已成立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各地也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各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承担。
 
  (二)密切协作配合。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部门和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有序衔接、运转顺畅。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工商、质监系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确保改革有序推进。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职能机构整合、部门“三定”规定以及人员编制划转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市、区)原则上于2013年11月中旬前完成改革任务。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改革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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