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你协会《关于市场中"糖干海参"问题的情况反映》(中水协函〔2011〕03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干海参,应当执行《干海参》(SC/T3206-2009)标准,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