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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内食药监保化[2013]368号)

   日期:2013-10-2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05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保化[2013]368号
【发布日期】 2013-09-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fda.gov.cn/CL0165/12712.html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保化[2013]227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日起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换发证。现将换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原有《许可证》有效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此次发证时间以实际换发证时间为准,有效期四年。企业原有《许可证》有效期在2013年12月31日以后的,此次换发证有效期与原有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换发新证后原证交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换发证申请材料
 
  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申请报告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生产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产品企业标准的复印件
 
  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产品原料、包装材料的索取资料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3份。
 
  三、各盟市局对本地区符合换发证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并自愿放弃换证的企业进行审查,做好登记备案并上报自治区局。我局受理换发证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新的许可证。
 
  四、企业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后,包装材料可以继续使用到2014年6月30日之前。
 
  五、本次换证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止。各级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督促企业做好换证工作,保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对继续生产并要求换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严防企业换证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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