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遂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uining.gov.cn/10000/11952/2013/10/21/10048463.s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遂宁市改革完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体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改革完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3〕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原则
紧紧围绕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目标要求,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坚持适应需要、统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规定,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需人员编制;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协作联动机制;坚持既上下基本对应、又因地制宜的原则,全面落实职能、机构整合的要求,充实和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同步统筹推进市、县(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调整监管职能和机构。整合市、县(区)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职责和市商务局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重新组建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县(区)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组建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明确落实监管责任和分工。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各级农业、畜牧、水产、卫生、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尽职履职,工商、质监、城管、公安与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
进一步明确市、县(区)政府之间食品药品监管的事权划分,确保层级之间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不交叉重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原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市城区包括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分别划归船山区政府和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管委会承担。在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
(三)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省委编委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重点充实县(区)监督稽查执法力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培训,吸纳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健全完善基层监督管理体系。要围绕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要求,抓好基层监管机构的设立。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每个乡镇(街道)可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会同区域内乡镇(街道)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具体管理方式由各县(区)研究确定。
各县(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城镇社区、农村行政村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以协助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
(五)稳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协调做好将市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编制、人员、装备、设施、设备及经费等相应划转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工作。在条件成熟后,积极稳步推进市、县涉及食品的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建立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推进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管办分离,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六)调整落实监管执法人员编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文件规定和《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和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川编办〔2013〕88号)通知精神,按照“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的原则,认真做好从原市、县(区)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执法机构和市、县(区)工商、质监、商务等系统的划转人员编制工作。在此基础上,尽可能盘活本级编制存量、挖掘潜力,调剂人员编制,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不足的,可从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调剂并置换,重点充实县(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量。
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1正3副设置,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按1正2副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管量可设置食品药品总监1名,机关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市县(区)党委规定设置。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含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新区)编制不少于25名,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不少于15名,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编制不少于2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落实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各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承担。
(二)密切协作配合。全市各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驻地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部门和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有序衔接、运转顺畅。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工商、质监系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职责、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职能机构整合、部门“三定”规定以及人员编制划转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县(区)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10月底、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并尽量争取市、县(区)同步。市机构编制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解决市、县(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改革工作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