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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冀工商〔2009〕66号)

   日期:2013-10-28     来源: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124    
【发布单位】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工商〔2009〕66号
【发布日期】 2009-08-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info.xingtai.gov.cn/content.jsp?code=000721393/2009-00203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暂行)》已经2009年8月14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监管,注意收集总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及时向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报告。
 
  联系人:王龙     联系电话:0311-88635991
 
  邮箱:wanglong9698@sohu.com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河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暂行)
 
  为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在我省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指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现场加工、保健品销售、食品市场开办、食品展销会举办等活动以及食品摊贩,暂不施行食品流通许可。
 
  二、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食品流通许可实行统一指导、属地审核。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承担。上级机关要加强对基层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遵循属地管辖、证照一致、便民高效的原则,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申请在设区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食品流通经营的,向申请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基层工商分局对食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三、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现场核查制度。食品流通许可实行现场核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指派或者委托基层工商分局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并制作《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告书》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核查机关加盖印章后,一份交由申请人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由核查机关存档。
 
  四、食品流通许可分类管理。根据我省食品流通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风险程度以及流通经营规模的大小,将食品流通经营者从高级别到低级别依次分为A1、A2;B1、B2二级四类。
 
  食品流通经营者分类适用对象具体如下:
 
  (一)A1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
 
  (二)A2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
 
  (三)B1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单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
 
  (四)B2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单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
 
  核查结论按量化评估所得分值分别作出,A类合格为80分,B类合格为60分。不合格的,应指导其整改完善,整改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复核。
 
  五、食品流通许可审核。为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食品流通许可审核工作实行"一审一核"。审查员(一般工作人员)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员对受理、审查人员、现场核查人员的意见和提交核准的事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核准人员为各级工商机关主管食品安全的副局长,也可以委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代为核准。
 
  六、食品流通许可的日常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制作《食品流通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评估表》。同样按A类80分、B类60分的要求作出量化评估。低于量化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屡次不改的,应责令其变更申请事项,对应降低类别;拒不改正的,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罚。
 
  七、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分级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许可档案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顺序装订,其中《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附在设备清单之后。档案封面上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食品流通许可档案文本格式由省局统一制定。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应设专柜由专人管理。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许可申请文书印制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文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印制计划由各市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向省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交,发放、领取和管理工作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
 
  九、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食品经营者为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
 
  十、其它应提交的材料。除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需提交的七项材料外,增加食品经营活动场所周围环境图、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食品分区)、食品经营者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
 
  十一、优化食品流通许可办证服务。在注册窗口处放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须知等资料,免费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文书,公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提交材料目录、《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列表》和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流程。对有条件的许可办证单位,鼓励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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