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1月起,袁某在未取得经营执照的情况下,在户县余下制造加工卤肉制品。在煮肉过程中,明知亚硝酸钠有毒,仍向肉中大量添加,并销往户县多个乡镇。今年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共生产销售肉制品300余公斤,销售额约12000元。后经检测,其制作的卤鸭翅、卤鸭肠、卤鸭胗等,每公斤成品中的亚硝酸钠含量分别为414毫克、160毫克、410毫克,远远大于国家规定的每公斤不得超过30毫克的标准。
户县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亚硝酸钠,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判处袁某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