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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学生营养办、省学生饮用奶办关于优化学生饮用奶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川学生营养办〔2012〕4号)

   日期:2013-11-12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浏览:148    
【发布单位】 省学生营养办、省学生饮用奶办 
【发布文号】 川学生营养办〔2012〕4号
【发布日期】 2012-07-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cedu.net/chushi/web/1367805393.shtml
   各市(州)学生营养办、学生饮用奶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精神,我省117个试点县已全面启动并顺利推进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饮用奶已成为大多数学校改善学生营养的主要营养食品。为进一步优化学生饮用奶政府采购工作,经商财政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杜绝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授权代理机构和经销商参与学生饮用奶政府采购和推广配送
 
  学生饮用奶是利用审批达标的学生饮用奶原料基地的生鲜乳作原料,由审核认定的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安全质量标准,通过专用生产线按规范流程和规定标准生产包装,专供在校学生饮用的特殊产品,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及该定点生产企业在我省的全资子公司才能推广和配送学生饮用奶,坚决杜绝其他代理机构和经销商参与学生饮用奶的政府采购和推广配送,以确保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安全,优化学生饮用奶的配送服务。
 
  二、切实优化学生饮用奶政府采购的审批工作
 
  根据各试点县全面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都在短期内集中开展学生饮用奶政府采购较为特殊的工作实际,各地要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的审批工作。既要通过严格审查,只能让在我省通过审批和备案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参与,又要合理设置审批条件,让定点生产企业充分参与各地的学生饮用奶政府采购,及时消除人为设置过高条件阻碍定点生产企业充分参与公平竞争的现象。
 
  三、合理设定学生饮用奶的最高限价
 
  按照“安全、优质、方便、廉价”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严把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关口的同时,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通过物价部门来合理核定学生饮用奶的最高限价,学生饮用奶的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
 
  四、分类推进营养食品的政府采购
 
  各地在公开政府采购学生营养食品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各类营养食品的质量安全,针对学生饮用奶、鸡蛋、面包、火腿肠、水果等不同类别的食品,要严格审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供应资格和生产能力,分类推进政府采购,不同类型产品不得打捆采购。
 
  五、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审批情况
 
  经四川省学生饮用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当前可在我省推广配送学生饮用奶的定点生产企业共11家(近期新审批通过3家),其名称及相关情况详见附件。各地应在此名单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学生饮用奶政府采购。为了避免引起恶性竞争,便于配送和管理,鼓励市(州)统一组织学生饮用奶政府采购。
 
 
 
  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学生饮用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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