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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传 真:010-82260107
邮 箱:zqyj@aqsiq.gov.cn
附件:《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