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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化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保〔2013〕237号)

   日期:2013-11-14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100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保〔2013〕237号
【发布日期】 2013-10-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310/t20131028_349237.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和省食安办、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食安办﹝2013﹞18号)要求,为保证机构改革期间化妆品监管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已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卫生厅已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上述两个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具体截至日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要求另行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此期间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事项。
 
  二、自2013年10月11日起,凡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并参照原生产许可的标准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凡涉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变更事项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符合变更要求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予以变更。
 
  四、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其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地方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认真做好改革期间化妆品生产许可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加强化妆品日常监管,切实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
 
  化妆品监管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系人:周烽,电话:025~86275807。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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