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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校园周边“小饭桌”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库政办发〔2010〕104号)

   日期:2013-11-18     来源: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浏览:145    
   第一条 为加强库尔勒市校园周边“小饭桌”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小饭桌”的加工经营行为,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周边“小饭桌”主要指专门针对为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幼儿提供午餐(或晚餐)服务和午休场所,每月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性场所或居民家庭。
 
  第三条 经营“小饭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向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交经营场所房屋的产权证、租赁协议、身份证等手续。由街道办事处、社区会同相关部门实地查勘,确认构筑物安全性、场地面积、消防设施、卫生条件等各项条件达到标准后,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建立“小饭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坚持“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卫生部门牵头,会同统筹、教育、消防、工商、税务、安监、民宗、环保、劳动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饭桌”经营情况进行抽查、整顿和规范。各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实行分工,共同做好校园周边“小饭桌”
 
  的管理和引导工作。
 
  (一)卫生部门负责检查“小饭桌”的卫生及防疫措施落实情况,对“小饭桌”从业人员进行基本的卫生标准、营养知识培训,定期对经营“小饭桌”的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储存、食品加工全过程卫生达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提供午休及寄宿制服务场所进行卫生指导检查,对食品加工、餐具消毒效果进行监督检测。做好“小饭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信息公示制度的落实,审核发放“小饭桌”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加强“小饭桌”消费环节的监督指导、督促整改,不断提高“小饭桌”的卫生安全水平。对违法事件或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和卫生监测,并定期发布信息。
 
  (二)统筹部门对“小饭桌”经营场所构筑物的安全性和抗震性进行检查,要求“小饭桌”经营场所构筑物必须达到中小学生活动场所抗震设防标准。
 
  (三)安监部门对“小饭桌”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劳动部门依法对“小饭桌”的用工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具备“小饭桌”经营条件、提出经营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审核、登记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保证“小饭桌”经营的合法性。并取缔无照经营的“小饭桌”;受理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经营“小饭桌”的事件、案件。
 
  (六)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学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成长、健康饮食的生活习惯,督促、教育引导学生到手续齐全、卫生达标的就餐场所进餐,增强学生安全饮食的意识。
 
  (七)环保部门负责对居民区内经营的“小饭桌”排烟、噪音扰民等进行环保监测。
 
  (八)民宗部门对“小饭桌”清真饭菜进行指导并核发证件。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小饭桌”开办场所的房屋性质及产权进行审核。督促物业公司对辖区内“小饭桌”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十)公安政法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饭桌”经营场所及周边治安状况进行监管。
 
  (十一)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意见》,负责对开办“小饭桌”的出租屋登记及流动人口暂住证办理等情况的检查、管理工作。
 
  (十二)税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依法对“小饭桌”经营场所征税。
 
  (十三)消防部门负责对“小饭桌”操作间、餐厅、午休寝室等场所的防火间距、可燃气体液体、电源线路、疏散通道、房屋装修材料、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应急照明、
 
  手提式灭火器及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配备情况的检查
 
  及审核,并指导经营者和从业者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十四)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强化对辖区内“小饭桌”的卫生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无照经营、存在严重问题和造成严重危害的“小饭桌”。可以利用街道社区的位置优势和管理延伸的便捷,有组织地开设“小饭桌”,解决就业、满足需要。
 
  第五条 “小饭桌”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中型、小型和学校食堂餐饮业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要求,严格卫生许可;全面落实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推行“小饭桌”餐具集中消毒制度。在全市“小饭桌”推行使用集中消毒密封包装餐具。
 
  第七条 实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对所辖区域内的“小饭桌”进行卫生监督。卫生状况良好、一般、较差分别用“笑脸”、“平脸”、“苦脸”脸谱进行公示。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八条 实行“小饭桌”不良信息传递制度。各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案件,按本办法所明确的职责及时详细将案件传递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给原部门。
 
  第九条 实行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应主动互相配合,对发现无卫生许可和无营业执照的“小饭桌”,应迅速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书面向工商部门通报,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取缔后及时书面向卫生、教育等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条 “小饭桌”卫生要求:
 
  (一)“小饭桌”加工经营面积与就餐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和就餐、休息场所。加工场所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就餐和休息场所生均使用面积最低不得小于3平方米。
 
  (二)厨房上下水通畅。墙面瓷砖到顶,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有畅通的排水设施。炉灶上方安装大于灶面的排油烟装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三)经营“小饭桌”必须具备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并保证正常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不得生熟食品混放或者与家庭混用。同时应设专用留样冰箱,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按要求留样48小时。
 
  (四)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要有明显标识,严格分开,不得混用,盛装熟食品的容器用前应消毒。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也应对外壳进行清洗。
 
  (五)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做到日产日清。
 
  (六)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
 
  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中午休息场所应配有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及空气消毒设施,床上用品专人使用,水杯一人一杯,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七)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小饭桌”经营者为食
 
  品安全负责人,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
 
  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八)落实食品定点采购制度,及时与有资质的粮油食品店签订定点采购协议,应索取“小饭桌”供餐的原辅料发票、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凭据,
 
  并做好记录。食品原料要新鲜卫生,使用时不得有腐败变质
 
  或异味,必须清洗干净。
 
  (九)菜肴应烧熟煮透,且不得提前加工,从烹饪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做好饭菜保温工作。
 
  (十)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原辅料,严禁提供隔餐食品、冷荤食品、凉拌菜、未经加热的食品以及四季豆、野生菌及储存时间较长而发芽的大白菜、土豆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
 
  (十一)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必须做好餐具、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水池混用。严格执行餐具消毒制度,消毒后的餐具应保存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并做好消毒保洁记录。未经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十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穿戴白色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操作时不吸烟。
 
  第十一条  开办“小饭桌”的经营业主,应负责对就餐学生从学校到就餐点、午休及上学期间的安全管理,学生就
 
  餐后不得放任其在院内玩耍造成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周围邻
 
  居午休等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开办“小饭桌”的从业人员无精神疾患,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午休环境,宿舍应做到消防设施达标、疏散通道畅通、通风设施良好、被褥整洁卫生、一人一床、床铺安全、上下方便,上铺防护设施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小饭桌”的经营者应及时建立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患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刻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教育局报告,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样品及有关记录,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校园周边“小饭桌”管理情况,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并形成长效机制。鼓励群众举报投诉“小饭桌”违法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小饭桌”,由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应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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