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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内政发〔2013〕111号)

   日期:2013-11-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134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13〕111号
【发布日期】 2013-11-0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2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征求规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门、执行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通知》确定的清理原则,对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或失效的意见。
 
  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371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2012年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和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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