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浙卫发 [2013] 259号
【发布日期】 2013-11-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zjwst.gov.cn/art/2013/11/20/art_262_398140.html
各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2013年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建议,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部分指标作如下修改。
浑浊度/NTU≤1,总砷(As)/(mg/L)≤0.01,镉(Cd)/(mg/L)≤0.005,总α放射性/(Bq/L)≤0.5,溴酸盐/(μg/L)≤10。水源水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各地要严格依法监管,督促企业依法、依标准组织生产,确保食品安全。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