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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合理模式

   日期:2013-11-22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作者:马卉冉    浏览:172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险种,它不仅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更优先保护第三者利益,即保险人赔偿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物缺陷导致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诉讼等其他合理费用,所以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与社会公益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涉及的责任主体(食品产销商、消费者)分布广泛,保险事故频发,而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较为落后,产品供给方与需求方呈现双冷局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将是化解困境的得力之举。
       国际上,现行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一共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保险公司完全商业化运作模式,另一种是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形式,采取此模式的有日本、中国台湾等。商业运行的盈利性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不可兼得,商业运行的效率与政府主导的公平不可兼得,鉴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以及现阶段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明确商业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中的定位,选择合理模式,将是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的重要一环。
       笔者认为,最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模式应该是委托代理模式,政府作为主导力量,成立专业性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推进机构,委托保险公司代理经营,政府负责保费的收缴、监督,维护公平与非营利性,商业保险公司获得代理费用,负责理赔与减损。采取委托代理模式有三方面原因。
       第一,对于强制险种,保险商业运行效率难以显现。其一,欧美国家采用市场主导模式建立在较为健全的外部市场,现阶段我国尚不具有适宜的外部环境。其二,效率来自竞争,强制保险因其保障性与技术壁垒,难以实现自由退出与优胜劣汰的效率竞争。
       第二,保险公司盈利性与强制保险的保障性、非盈利性矛盾。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强制险种,保费收支需要单独核算,保险公司可能在利益驱使下,将其他业务的运营成本计入强制险种名下,造成经营成本虚高,为监管带来更大难度;另外,为了控制保费支出,商业保险公司会严格化理赔条件,于消费者不利,更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保护消费者的初衷相违背。
       第三,商业保险公司运行强制保险不利于分散区域化风险。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频繁,损失较大,涉及群体具有集中性、区域化特点,对于商业保险公司风险分散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采取委托代理模式,由各地政府统一收支保费,可以实现更高层级的统筹,更有利于食品安全风险的分散。
       我国的交强险连续数年亏损,其“前端政府定价,后端市场经营”模式使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权责界限模糊,从一个侧面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模式选择提供了借鉴。委托代理模式中,保险公司着重提高理赔效率,政府则从征收保费,制定费率与奖惩机制等方面监督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行为,明确权限与职责,更好的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的建立,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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