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13〕35号
【发布日期】 2013-10-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wj/zfwj2011_99988/201311/t20131108_1211493.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改革完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新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统一监管,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参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整合模式,整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重新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同时加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等。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省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农委、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畜牧兽医局等部门按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并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与省服务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服务业委员会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省服务业委员会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服务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酒类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省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三、组建省食品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机构
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职能、原省卫生厅所属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局承担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职能、人员、编制划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和辽宁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承担食品检验检测和相关监督执法工作。
四、关于其他部门食品监管职责的调整
将省服务业委员会承担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畜牧兽医局。
五、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按期完成。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成立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忠轩、副省长贺旻负责,成员单位为省编委办、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委、林业厅、海洋渔业厅、服务业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委办。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部门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要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编制、人员、经费及相关设备的划转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要以此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为契机,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将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