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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库政办发〔2013〕103号)

   日期:2013-11-24     来源:库尔勒人民政府    浏览:116    
     【发布单位】 库尔勒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库政办发〔2013〕103号
【发布日期】 2013-06-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jkel.gov.cn/gk/zcfg/gfxwj/fzbfw/41624.htm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3〕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新政办明电(2013)114号
 
  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主送略:
 
  当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与职能转变工作正在进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机构改革期间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职,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在机构改革期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按照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认真履职,有序推进各项专项治理整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不观望、不等待、不懈怠,决不允许出现管理空档。各级食安办要进一步发挥好监督、指导、协调作用,确保各个工作岗位和环节无缝衔接,工作体系有效运转。对因组织不力、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按照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值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络畅通。要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既定预案及时妥善处理,最大限度控制危害,减小损失。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日常信息报送工作。要按照自治区食安办《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食安办发〔2013〕1号)的要求,按时将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至自治区食安办。要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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