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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27号)

   日期:2013-11-26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22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稽[2013]27号
【发布日期】 2013-02-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经过试点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启动,并覆盖了部分县。为确保该监测网的规范使用,进一步做好广告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切实加强广告监测网系统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有1名局领导分管,指定1个具体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系统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数据及广告样件进行核实。于每月底以前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同时将汇总处理结果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每季度将行政区域内违法广告监测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当地宣传、纠风、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报,必要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系统提供的广告监测数据定期备份,建立广告监测数据档案,保存不得少于2年。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监测发现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标示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违法广告,按照情节严重依法从严查处,提高治理工作的针对性。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根据系统提供的广告监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建议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数据上传至“广告审批监督管理系统”。
 
  五、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根据系统提供的广告监测数据对行政区域内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进行核查,处理结果要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社会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产品,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对各地广告监管工作的考评情况予以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下级部门违法广告的监测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未能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要给予警示,逾期不改的要通报批评,严重失职渎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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