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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3〕16号)

   日期:2013-11-29     来源: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浏览:150    
      【发布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卫办监督〔2013〕16号
【发布日期】 2013-10-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swst.gov.cn/gzdt/bmdt/wsjd/2013/07/02104338343.html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见附件1),我厅决定自即日起,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苏卫监督〔2010〕9号)的有关规定,承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的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除外)、进口涉水产品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境内生产的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在华责任单位在我省境内经营的进口涉水产品,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二、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进口涉水产品申请变更许可事项以及补发许可批件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申报资料按照原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第三章的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发放省卫生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省卫生监督所承担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进口涉水产品的申请资料审查、产品技术评审、报批、审批结论反馈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的生产能力审核、产品采封样以及进口涉水产品的采封样工作。
 
  四、指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性检验以及大型水质处理器的总体性能检验。
 
  五、各地要加强对获得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产品抽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联系。
 
  联系人:何云飞,联系电话:025-83620514。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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