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文号】 农质安函[2013]104号
【发布日期】 2013-07-3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证后监管,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根据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总体部署,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称部中心)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3年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标志使用授权行为、标志实际使用、产品质量控制和基层主管部门证后监管等情况,检查对象主要是登记证书持有人、标志使用人及地县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标志使用授权行为,强化登记证书持有人证后管理的责任意识,确保授权行为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规范标志使用人的用标行为,落实标志使用的各项要求,强化不合格产品退出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净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四)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控制和品牌建设,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公信力,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发展。
三、检查内容
(一)标志使用的授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标志使用的准入管理、标志使用协议管理、产品质量控制管理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标志实际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标志印刷和防伪标志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控制管理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非法侵权行为。
(四)基层主管部门证后监管情况,重点检查基层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
(五)资源普查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资源普查工作部署、实施情况,深入了解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四、检查方式
(一)自查抽查。各省级工作机构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地县级工作机构对本地县、本行业的获证产品开展全面自查。同时,省级工作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对地县获证产品及产品所在地工作机构进行抽查,方案自定。
(二)督导检查。由部中心、相关专家和省级工作机构组成督导检查组,分赴相关地区采取听取汇报、工作座谈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
(三)整改通报。对自查抽查和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本次专项检查不研究部署、不认真落实、不及时报告,在检查中发现证后疏于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的地区,部中心将在全系统内予以通报。
部监管局和部中心有关领导将根据情况,对部分省份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调研和指导。
五、进度安排
(一)9月中旬前,各省级工作机构完成自查抽查。填写自查抽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完成自查抽查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总体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措施建议等内容),并推荐至少1个品牌建设和产业发展典型案例。9月底前将相关汇总表、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材料报部中心地理标志处。
(二)9月底前,各督导检查组对所检查的省(区)至少2个获证产品的证书持有人及标志使用人和产品所在的地县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填写相关检查表(见附件3-5)。检查结束后10日内形成督导检查工作报告(包括总体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措施建议等内容)。
(三)10月中旬前,完成整改和通报等工作,形成2013年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工作机构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及时印发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请接受督导检查的省(区)及时与各督导检查组对接工作,确定督导检查相关事项,做好衔接安排,准备相关材料,共同顺利完成督导检查工作。
(三)相关文件和表格可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www.aqsc.agri.gov.cn)下载。
七、联系方式
各地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联系人:陈思、张梦飞;电话:010-62196098;传真:010-62115630;电子邮件:dbch@agri.gov.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311室;邮编:10008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