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实施,保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听证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将意见和建议于2013年12月14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21)63356135
传 真:(021)63268970
电子邮箱:yanglina@smda.gov.cn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