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民规〔2013〕1号
【发布日期】 2013-11-04
【生效日期】 2013-11-04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s.gov.cn/jsgov/tj/mw/201311/t20131118_408295.html
各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认真执行《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有关要求,不断满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需求,切实做好全省清真食品的生产供应工作,现将《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委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