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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补充通知(苏民办发〔2013〕12号)

   日期:2013-12-04     来源: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浏览:243    
【发布单位】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民办发〔2013〕12号 
【发布日期】 2013-11-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我委颁布并印发各地执行,现就做好有关实施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一、规范清真标志牌的发放工作
 
  依据《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今后各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需申领江苏省清真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都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到当地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进行办理;对不在县(市、区)管辖范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申领事宜,由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已由当地民族工作部门检查后同意发给铜质标志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到我委领牌时要带上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申领表(原件)和其营业执照、卫生或服务或生产许可证、清真监制或供货商清真资质(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经我委分管处室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发给标志牌。
 
  二、做好标志牌持有证的发放备案
 
  在完成以上所有工作的基础上,由同意发牌部门发给其江苏省清真标志牌持有证(以下简称持有证),并按照《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对在《办法》颁布和实施之前,无论是由市民族工作部门发放的、还是由县(市、区)发出的标志牌,由领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补发相应的持有证,不在县(市、区)管辖范围的由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补发,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领牌发证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等规定,切实加强对已申领标志牌和发给持有证的清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对其贯彻执行《条例》等情况进行一次行政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其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于年底前将执法检查情况由市民族工作部门汇总后上报我委。我委也将定期组织对已领牌发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查,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凡是标志牌和持有证不全的将取消其当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资格。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分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主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经常深入清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反映《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全省清真食品的生产供应工作。
 
  江苏省民委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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