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11-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3/11/25/art_153_40174.html
各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及《省编办关于调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要求,将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职责划转到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已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具备依法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检验的能力。自2013年11月25日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职责,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请各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相关衔接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