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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审批行为十条规定的通知(川食药监管发〔2013〕13号)

   日期:2013-12-06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308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管发〔2013〕13号
【发布日期】 2013-11-2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80150.html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结合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审批行为十条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审批行为十条规定
 
  附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审批行为十条规定
 
  一、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用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要及时在省局和省政务中心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程序、结果等有关信息,以方便群众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除政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结事项外,必须经各业务处处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四、严格实行行政审批、技术审评分离制度。办理行政审批的人员,不得直接参加行政审批现场检查。
 
  五、加强对业务处人员管理,严禁借用、聘用人员从事行政审批具体工作。
 
  六、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严把行政审批准入关。
 
  七、科学统筹合理划分省、市、县层级行政审批事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八、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从严办理国家限制的白酒、酒精、乳制品的生产许可,严控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九、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工作。
 
  十、加强行政审批信息沟通交流,提高透明度,各有关业务处主要负责人、政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要每月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上月行政审批办理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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