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结合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审批行为十条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审批行为十条规定
附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审批行为十条规定
一、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用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要及时在省局和省政务中心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程序、结果等有关信息,以方便群众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除政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结事项外,必须经各业务处处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四、严格实行行政审批、技术审评分离制度。办理行政审批的人员,不得直接参加行政审批现场检查。
五、加强对业务处人员管理,严禁借用、聘用人员从事行政审批具体工作。
六、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条件和标准,严把行政审批准入关。
七、科学统筹合理划分省、市、县层级行政审批事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八、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从严办理国家限制的白酒、酒精、乳制品的生产许可,严控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九、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工作。
十、加强行政审批信息沟通交流,提高透明度,各有关业务处主要负责人、政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要每月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上月行政审批办理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