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载火箭院诉称,CZ-2F运载火箭是我国第一种为载人航天研制的高可靠性、安全性运载火箭,是载人航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运载火箭院是唯一的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运载火箭院享有CZ-2F的相关知识产权,并注册了CZ-2F图形商标。
2013年6月11日——“神舟十号”发射当天,被告在北京某晚报头版发布品牌推介商业醒目广告,擅用了原告享有知识产权的CZ-2F长征火箭图形。次日,被告在该报特1、特2版醒目广告中,继续使用原告研制生产的中国载人航天火箭图形,广告语为“热烈祝贺神十发射成功”。运载火箭院在搜集被告侵权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在2012年6月18日——“神舟九号”发射成功的次日,被告在《京华时报》头版擅自使用载人航天火箭图形进行广告宣传,广告语为“热烈祝贺神九发射成功”。
运载火箭院认为,其拥有CZ-2F长征火箭图形的注册商标权,而王老吉在其商业广告中的明显位置使用火箭图形,容易使广告受众产生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经营性联系的误判。在“神舟九号”、“神舟十号”发射之际,王老吉公司利用火箭发射成功的轰动效应,扩大其广告的影响力,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认定王老吉公司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59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