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鲁卫法监字〔2011〕41号
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具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省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1]2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摸清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数量、持证情况、卫生状况,进一步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管理,杜绝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入餐饮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部门提供的初步信息,会同工商、食品药监部门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并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洗消剂烷基(苯)磺酸钠残留量、大肠菌群检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汇总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有效期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及餐饮具安全状况(包括消毒餐具包装标签)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现场条件不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结果。
三、工作步骤
㈠部署阶段。 6月启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
㈡自查自纠阶段。7-8月,卫生、工商、食品药监三部门共同确定、汇总2011年6月底以前在当地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单。并根据专项检查结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将有关监督信息、检验报告等存入档案(见附件1)。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同时制作卫生监督文书。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专项检查通报名单,对辖区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监督检查结论、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㈢总结阶段。9月底前,各市将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总结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及《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抽检信息汇总表》(附件4)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省卫生厅。
㈣督导检查阶段。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做到人员、措施、经费三到位,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㈡部门协作,标本兼治。各地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落实责任;建立每两月一次的信息通报制度,实行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长效监管机制,防止监管失位、缺位、越位的现象发生。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及时通报,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㈢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市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时机,广泛宣传餐饮具消毒安全卫生知识,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公共场所等消毒服务需求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营造整治氛围和声势,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联系人:孙梅娜
电 话:0531-85599929
传 真:0531-85599931
E-mail:sdjdcr@126.com
附件: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档案
2.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抽检信息汇总表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1.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