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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南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12-10     来源: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255    
【发布单位】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12-0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aqi.gov.cn/sitegroup/root/html/fdae9f5d24761d80012479fc36a2001d/20131206120018584.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标准体系,提高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按照《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委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现行河南省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清理目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增强地方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标准体系结构合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满足我省经济贸易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清理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见附件1)。
 
  三、清理内容
 
  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的;技术落后、水平低的;结构、性质(强制性和推荐性)、层次定位不合理的以及超出职责范围制定的地方标准。
 
  四、时间安排
 
  (一)            第一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2月)
 
  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各二级机构、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有关单位对标准进行自查评价,形成标准清理的初审意见(见附件2),确认该标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将清理的各项标准汇总后(见附件3),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形式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二)            第二阶段(2014年3月~5月)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清理范围内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形成复审结论。
 
  (三)            第三阶段(2014年6月)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复审结论确认清理结果。并按“继续有效标准”、“修订标准”、“废止标准”统一公告地方标准清理结果。
 
  五、其他事项
 
  (一)截止2014年2月底未上报初审意见的地方标准,均视为无效标准,待此次清理工作结束后,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二)电子文件报送至E-mail:hnbzh626@126.com
 
  纸质文件报送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515或612房间。
 
  (三)下载文件请登录http://www.haqi.gov.cn河南省质量监督局网站。
 
  联系电话:0371-65928607   65928677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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