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
商标申请被驳回起诉商评委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5485873号商标“稻香村及图”,经商标局审查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对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苏州稻香村申请的商标得以核准注册。此后,北京稻香村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3年4月2日,商评委经过复审最终确定不予准许苏州稻香村的商标注册。
苏州稻香村随后将商评委起诉到了市一中院,要求法院撤销复审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行政裁定。北京稻香村也同时被列为了案件的第三人。
昨天的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商评委仿佛成为了“配角”,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就各自的“历史”展开陈述,坚称各自才是“中华老字号”。这也是双方争议的重点,和双方认为自己可以获得商标的依据。
□交锋
苏州稻香村乾隆御题“稻香村”
法庭上,苏州稻香村的代理人首先介绍起了历史。其表示,清乾隆38年,稻香村糕点店首在苏州观前街开业。史料记载,乾隆皇帝下江南于苏州品食稻香村糕点后,赞叹为“食中隽品,美味不可多得”,并当即御题“稻香村”匾额而名扬天下。到清光绪年间,稻香村传到北京、保定等地。1983年,保定稻香村注册“稻香村”月饼商标后,使用“稻香村”三个字生产销售月饼。2004年,保定稻香村入股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商标所有权随之转移至苏州稻香村。1999年和2004年苏州稻香村糕点两次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而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1984年才成立,其生产与销售一直限于北京地区。1996年在元宵等商品上注册“稻香村”商标。2003至2006年,保定稻香村许可北京稻香村在月饼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2008年,受让后的权利人苏州稻香村许可北京稻香村继续使用该商标。
苏州稻香村表示,没想到北京稻香村借稻香村的牌子获得极高经济利益后还不满足,谋取非法利益背着苏州稻香村于2010年3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北京稻香村”商标以搭乘品牌便车。苏州稻香村表示,北京稻香村使用的“三禾”商标,只是由于多年来在产品包装上均标有企业名称“北京稻香村”,所以才误认为“稻香村”商标应该为北京稻香村所有,但实际上是苏州稻香村许可其使用的。
北京稻香村苏州是在“搭便车”
北京稻香村也不示弱,庭上表示,北京稻香村始建于1895年,是北京第一家生产南味食品的企业。历史虽然没有苏州稻香村久远,但是也有重要的近30年的发展,而且当时根本就没有什么商标法。北京稻香村表示,目前其经过100多年的成功经营,2008年至2010年的销售收入超过65亿元。
北京稻香村表示,国家商务部曾经正式授予北京稻香村中华老字号。而且,从1983年以来,他们一直将胡厥文同志(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所题的“稻香村”作为字号和商标字样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并获得了广大公众的一致认可,在相关公众心中北京稻香村已经和“稻香村”形成了直接、唯一的对应关系。此外,胡厥文的题字,属于著作权中的美术作品,北京稻香村对于这个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而苏州稻香村申请的商标,是对这一美术作品的复制摹仿,属于对其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北京稻香村认为,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是一种“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行为,其严重损害了北京稻香村的利益,给市场造成了混乱,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种违背诚信的行为应该被制止。
商评委
尊重已形成的秩序
商评委称,双方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稻香村”极为相近,属于近似商标,同时双方的商品范围也属于类似商品。若双方商标在商品上并存,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但实际上,双方的商标并没有存在于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因此未构成近似商标。
即便如此,商评委同时指出,“虽然苏州稻香村在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经过受让在先取得了商标,但是这一商标是由稻香村的文字和DXC字母及图形外框组合而成的”,商评委称,这一商标与苏州稻香村此次申请的商标在外在形式上差异较大。而北京稻香村虽然没有在饼干、糕点等商品上注册“稻香村”商标,但其已经长期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商评委称,从客观上看,双方不同表现形式的稻香村标识,已经各自长期使用形成了各自的群体及市场认知,这种经过长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如果同意苏州稻香村注册,容易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此外,对于北京稻香村提出的侵犯在先著作权、侵犯在先商号、不正当手段抢注及恶意“搭便车、傍名牌”等说法,商评委均认为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行为,并不构成这些侵权。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记者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