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992年6月8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1992)农(检疫)字第12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