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兰州市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所制定的分担比例列支救助资金:即损失程度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在省级财政(含中央)分别按所需补助资金总额的80%、60%、50%、40%的比例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市级财政与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与七里河区、红古区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三个省级财政直管县按《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县级财政自行负担。记者还了解到,兰州市日前出台的《兰州市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管理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旱灾,兰州市将根据灾情实际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干旱受灾群众每人每天6公斤基本生活用水的救助标准进行救助。该《办法》将于2013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