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闽工商食〔2013〕242号文件中企业自有冷库冷藏设施是否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有冷库冷藏设施的请示》(南工商综〔2013〕2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福建省工商局转发2013年福建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工商食〔2013〕242号)文中表述的“企业自有冷库冷藏设施”,是指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自有的冷库冷藏设施,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冷库冷藏设施。
此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