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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7号)

   日期:2013-12-18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732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规〔2010〕17号
【发布日期】 2010-09-2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zaic.gov.cn/zcwj/zh/zhlgf/201012/t20101221_1619233_15991.htm
各有关单位:
 
  2009年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后,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府办〔2009〕100号),原市贸工局承担的酒类市场管理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管局。为使酒类批发行政许可的实施更科学合理,增强可操作性,保证流通酒类质量和消费安全,我局组织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贸工法字〔2005〕1号)发布实施的《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予以印发,今后我市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按照修订后的本办法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关酒类的经销权;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生检疫合格报告(进口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1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人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3年。
 
  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酒类批发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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