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稽函[201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起草了《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反馈意见表(具体文稿请登陆国家局网站自行下载,网址:www.sfda.gov.cn),并于2011年8月10日前,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卜治溢
电 话:010-88331340
传 真:010-88388532
邮 箱:buzy@sda.gov.cn
附件:
1.《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