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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农村食品市场专项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4〕92号)

   日期:2014-10-09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3819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函〔2014〕92号
【发布日期】 2014-09-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eslj/17117.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承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精神,增强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针对性,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隐患排查,根治农村食品顽疾,根据《全省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鄂食安办文〔2014〕21号)统一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农村市场开展“四打击四规范”专项监督抽检工作。
  现将《2014年湖北省农村食品市场专项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立即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2014年湖北省农村食品市场专项监督抽检
  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抽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组织安排,省食品抽检监测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做好日常具体工作。
  二、样品抽取
  (一)抽样单位。
  本次专项监督抽检共抽取2500批次样品,抽样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承担,各区域抽取样品数量和品种分配见附件1。
  各市州局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此次抽样的协调工作,并于9月25日前按照附件2报送抽样负责人信息至秘书处。抽样负责人要统筹、协调、分配辖区内的抽样工作,原则上参照附件1的品种和数量在农村市场抽样。
  (二)抽样重点品种和数量。
  本次抽检样品以饮料、膨化食品、糕点、肉制品、酒类、食用植物油、炒货及坚果、蜜饯、水产及水产制品、调味品、豆制品、蜂蜜等12类食品为主。各种类样品抽样数量见附件3。
  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秘书处统一发放),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检产品的类型。
  (三)抽样要求。
  1.坚持问题导向。本次专项监督抽检重点在于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查出食品安全问题,为专项整治的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因此,各市州局抽样人员在抽取样品时,要坚决杜绝为完成抽样任务而抽样,要与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本次专项整治相结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监管中有针对性的开展抽样工作;各市州在保证抽样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情况,可适当调整抽样产品类别,有针对性地抽检产品,为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提供信息。本次专项抽检的样品,在全省各市州主城区以外的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及景区抽取。
  2.重点覆盖乡镇。本次专项监督抽检的抽样环节和区域应以生产环节的小型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流通环节的小超市、食杂店、农贸市场、集市等(包括现场制售食品),消费环节的餐饮店、早点摊等为重点。抽样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50%以上乡镇,且一个抽样点同类产品只抽1个样品,不同样品不得超过2个(含2个)。
  3.控制抽样比例。流通环节抽样比例控制在总抽样数量的50%左右,生产环节抽样比例控制在总抽样数量的30%左右,消费环节抽样比例控制在总抽样数量的20%左右。各地抽样时,要突出本地产品、农村市场消费量大的产品。
  4.做好监检结合。抽样时,各地要按照《全省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展开调查处置;要严格规范抽样程序,履行抽样手续,为监督抽检的后处理奠定基础。
  5.特殊样品抽样和检验要求。除现场制售预包装糕点食品外,其他预包装产品的保质期从采样之日算起应不少于2个月。现场制售预包装糕点食品应在样品抽取后当日或次日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样品接收当日开展微生物指标的检测。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发现食品原辅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可适当抽取样品。
  (四)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秘书处统一发放)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抽样单位依据附件4要求,将抽取的样品(包括备样)及时送达指定承检机构。
  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散装糕点、散装肉制品、水产品、散装水产制品、散装豆制品、饮料等散装食品应低温保存及时送检,避免出现样品变质现象。
  (五)时间要求。
  为结合我省农村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时间安排,各市州局必须于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所有样品的抽取和寄送,并按照附件5格式填写样品信息汇总表报秘书处。
  三、样品检验
  (一)承检机构。
  承担本次检验任务的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三峡食品药品检测中心、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样品检验。
  承捡机构应严格依据12类产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开展检验(秘书处统一公布12类产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在样品送达后15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报告发送。
  承检机构于报告签发2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寄送至抽样单位和秘书处。秘书处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报送省局相关处室。
  (四)时间要求。
  11月10日前,承检机构要填写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6)报秘书处,并将所有检验报告发送至抽样单位和秘书处。秘书处汇总各承检机构检验数据后及时报送省局。
  (五)注意事项。
  1.检验资质。承检机构应具备相应检验产品和项目的资质。因本次专项抽检时间紧、任务重,确无资质的检验机构,可在本次承检机构中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分包检验项目,但必须要求分包机构按时出具检验报告。
  2.项目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判定。
  3.信息报送。检验中发现检出有非法添加物、致病菌时应在24小时内上报秘书处和抽样机构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判定原则。
  1.当全部项目均可进行判定时,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2)检验的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当检验项目中有部分项目未指定判定依据时,不能作出单项判定的项目仅出具测试数据,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可以判定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单项结论见续页,其它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2)可以判定的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单项结论见续页,××项目不符合GB××××-××××《××》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问题样品处理
  不合格样品的异议处理和后处理参照《2014年食品监督抽检年度安排》(鄂食药监函[2014]16号)执行。
  风险隐患的处置参照《2014年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鄂食药监办文[2014]56号)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抽检经费。此次专项抽检经费,由省局统一划拨至承检机构。抽样经费500元/批次,抽样单位完成所有抽样任务后,向承检机构提交相关抽样资料,承检机构核实无误后付款至抽样单位。
  (二)其他要求。参与专项监督抽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联系方式。秘书处联系人:黄茜;联系电话/传真:027-87770996;电子邮箱:hbqt_s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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