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发〔2014〕64号
【发布日期】 2014-09-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wenzhou.gov.cn/art/2014/9/18/art_4741_12621.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基层监管责任网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4〕2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力量配置下移,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责任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机构健全、人员配齐、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到2014年底,基本形成以乡镇(街道)为大网格、农村行政村(城镇社区)为中网格、一定数量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小网格的监管体系和责任体系;到2015年底,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考评机制等各项长效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到2016年底,全市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部门联动、基层防控的良好局面,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属地政府主导,职能部门联动,统筹推进乡镇(街道)食安办、监管机构和协管队伍建设,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完善综合监管体系。
2.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着力加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建设,推进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3.因地制宜,突出实效。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加大保障力度,积极探索创新,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
1.机构设置。各乡镇(街道)设立食安委,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食安委主任;乡镇(街道)食安委下设办公室,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辖区市场监管机构和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乡镇(街道)食安办可采取挂靠或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形式设置,对外挂牌,实体运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安委日常工作,日常工作经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安办的指导。
2.人员配置。按照辖区常住人口规模和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合理配置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数量,并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有足够力量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常住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镇(街道),应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常住人口在2万以上、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相对较重的乡镇(街道),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监管任务特别繁重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加强配备。所需人员由乡镇(街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予以内部调剂。
3.工作职责。乡镇(街道)食安办履行属地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排查清理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掌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组织或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重大案件;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县(市、区)食安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二)加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设。
1.机构设置。按照“划片设置,双重管理”的要求,设置基层市场监管机构。市场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原则上按乡镇(街道)设置;其他乡镇(街道)可按区域设置,按区域设置的须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基层市场监管机构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加大对基层市场监管机构的投入力度,落实执法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车辆、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日常监管工作经费。加强乡镇(街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体系和检测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6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2〕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队伍素质建设。
2.人员配置。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市场监管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市场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并优先保证食品安全监管一线执法人员的配置。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新增人员及编制应向基层倾斜,优先满足一线监管执法工作需求。各地可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探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行政执法主体,下移执法重心,增强基层执法能力。
3.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机制建设,乡镇(街道)食安办要组织、协调辖区市场监管、农业、质监、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乡镇(街道)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基层市场监管机构和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管机制建设,完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公安派出所要强化与基层市场监管机构、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衔接、配合、联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或线索,应做好接警、处置及移送工作。市、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基层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的督导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乡镇卫生院要承担起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义务,强化相关能力建设,配合做好区域食品安全工作。食品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含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志愿者队伍要充分发挥作用,逐步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加强村居(社区)食品安全责任网格建设。
1.队伍设置。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监管任务大小及工作需要等,在农村行政村(城镇社区)的中网格下,视实际情况划分小网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少、监管任务小的行政村、社区可不再细分小网格,网格责任由中网格协管员负责落实),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实现网格全覆盖。每个中、小网格设1名以上(含1名)协管员。
2.工作职责。协管员在乡镇(街道)食安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协助乡镇(街道)食安办及食品安全基层监管机构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熟悉责任网格内食品安全基本情况,落实食品安全定期巡查制度,调查、汇总上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及时掌握、上报责任网格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隐患)线索,不擅自对外发布信息;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上级交付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3.管理机制。(1)准入条件。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备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经过乡镇(街道)食安办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原则上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辖区群众中有一定威望。协管员一般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干部、社区工作人员、村两委组成人员、大学生村官等担任,也可面向所在村居村民(社区居民)招聘。(2)报酬保障。从2014年起,对考核合格、履职到位的协管人员,按人均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发放补助资金应统筹考虑区域差异、监管任务大小及工作绩效,不搞平均分配,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地可结合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行政村级公益性岗位设置等,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报酬保障机制。(3)协管模式。各地可按照“多员合一”、“一员多用”的原则,探索食品安全协管员与安全生产协管员等“协管合一”工作,进一步提高协管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协管员聘任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专职协管员队伍,实施常态化管理。协管员的资格条件、考核培训、日常管理及补助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时间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时间节点,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原则上,2014年9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机构的组建工作;2014年10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食安办的组建工作;2014年11月底前,完成村居(社区)协管员队伍的组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于2014年10月30日前报市食安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市本级成立以市食安委主任为组长、市食安委主任副主任为副组长的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谋划、综合指导和监督落实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积极主动推进相关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考核。
市政府将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经考核评估达到3年“三步走”工作目标的县(市、区),确定优秀、良好等次,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优秀、良好等次分别控制在总数的20%、30%以内)。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基层责任网络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