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将“社会共治”写进了法律,这体现国家是要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食品安全这一人民生活中的基本大事。我认为,除在加快制订有关食品安全相配套的法规、标准外,要着力解决这些法律、标准的落实,也就是解决执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目前一些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对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的食品安全标准理解不一,导致同一案由在不同地方判决结果完全相反,这对惩处食品安全中的违法案件打击不力。更有甚者,个别高级人民法院还出台一些地方解释性文件,阻碍对食品安全法执行。要想真正落实好社会共治,更离不开广大消费者,他们是最有发言权也最了解食品生产销售领域中的违法现象,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主动参与,就得把《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完全贯彻落实。
希望这次论坛能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调动起来,让不安全食品远离消费者,把我国的食品安全作到人民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