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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通报3批次食品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合格

   日期:2016-08-17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2372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消息,8月1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9批次食品不合格通报。
 
    据了解,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水果及其制品、保健食品等2类食品17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5批次,不合格样品9批次。其中3批次食品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合格。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合格情况如下:
 
    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猕猴桃干,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0.32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禹州市紫烨红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禹州市紫烨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心薯条和1批次紫烨红红心薯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均为0.47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kg)高88%。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螯合剂、防止金属离子引起的变色、变质、变浊及维生素的氧化损失。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允许蜜饯凉果中的果脯类(仅限地瓜果脯)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最大使用量为0.25g/kg),其他类别的蜜饯凉果类不得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可对粘膜、上呼吸道和对眼睛、皮肤产生刺激作用。长期大量食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江苏、安徽、河南、湖南、重庆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6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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