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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鲁牧质监发〔2011〕24号)

   日期:2011-08-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64    


  各市畜牧兽医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1〕84号)要求,立足部门职能,结合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强化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整治工作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告省畜牧兽医局,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二、进一步强化养殖源头控制

  以问题乳粉和地沟油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养殖场监管,针对可能使用问题乳粉和地沟油的高风险单位,加大排查深挖力度,采取更加严厉措施,严防问题乳粉和地沟油等有毒有害物质流向饲料生产加工环节和畜禽养殖环节。

  三、进一步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

  按照省政府和农业部要求,加强部门配合,牵头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监管,督促企业自检,做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并立足法定职责,做到监管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加大检测力度,增加“瘦肉精”检测批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凡是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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