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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时申请者需提供并交由核查组带走的文件目录

   日期:2013-04-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71    

《现场核查时申请者需提供并交由核查组带走的文件目录》

(1)企业治理结构图(即组织结构图);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生产场所有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使用自有厂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如该厂房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使用的证明;

②租用厂房的应提供经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的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或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和出租方产权证明。

(4)生产设备和设施所有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生产设备和设施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生产设备和设施清单、以及对应的正规发票、供货合同或固定资产台账和产权自我声明等;如为租赁设备的,要有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

(5)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和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

(6)生产加工场所内各功能车间布局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和生产设备布局图;

(7)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配有关键控制点及关键生产设备控制参数);

(8)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9)食品生产许可改进表(不予许可后的申请者再次提出申请的需提供);

(10) 所有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复印件:

所有人员是指包括企业质量管理者、生产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等所有与生产相关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可以将人员健康证集中排列复印在A4上,当企业生产人员数量超过200人,可以将企业主要生产负责人、各车间管理者、企业品控人员等健康证明集中复印在A4纸上,其余生产等人员健康证明,采用分车间、班组整理成电子版表格,内容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健康证号、体检时间、体检机构名称等信息。

(11) 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

(12) 检验人员的资质材料复印件;

(13)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近二年的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换证企业需提供);

(14) 所有原辅材料清单(与企业生产现场所用原辅材料一致,并与后面所提供的证书一致);

(15) 进口原辅材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注册证书复印件(涉及到的申请者需提供),要求证书检验批次必须含有企业采购批次;

(16) 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原辅材料的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涉及到的申请者需提供);

将获得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生产用水的申请者须提供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7)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的检验报告(近一年内的);

(18)本单位的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水源评价报告、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申请者须提供)。

(19)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应产品要求的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涉及到的申请者需提供);

(20) 水处理设备、灌装线等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许可批件复印件(生产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的申请者需提供);

(21)检验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2)产品执行的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文本复印件。

(23)法律法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所需材料应使用A4纸,并加盖申请者公章或负责人签字,份数为2份×申证单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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