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12日讯(记者王轶辰)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
事实上,南北稻香村在商标方面的纠纷已长达十年。此次法院判定“稻香村”字号及商标在先专用权的所有者苏稻获胜,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发展。
对于南北稻香村商标纠纷案件,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曾指出:解决稻香村商标纠纷须遵循四大原则,即尊重历史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
苏州稻香村创立于公元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持续经营245年,拥有“稻香村”字号的在先使用权,是国家首批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稻香村苏式月饼”制作技艺被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稻香村”品牌已构成良好的商誉积淀。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苏州稻香村享有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稻香村”注册商标权。
苏州稻香村所拥有的“稻香村”商标申请注册于1982年,该商标注册时间甚至早于北京稻香村成立时间(1983年),拥有“稻香村”商标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任何其他人未经许可都不得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与“稻香村”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并且苏稻还曾于2003年—2008年期间两次授权北稻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授权期间,北稻却试图在糕点类注册“北京稻香村”和“三禾北京稻香村”,数次被驳回后于2010年、2014年分别注册成功。
宁立志教授指出,这种恶意注册明显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相悖,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至于如何注册成功也许掺杂更多法外执行意味。
据悉,一直以来北京稻香村主要以服务北京市场为主,仅在北京设有1个生产加工中心,区域化较为明显。苏州稻香村则立足中国全球布局,历经245年的持续经营目前现已发展成为在全国拥有9家现代化生产中心,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并出口到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型食品集团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