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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83号)

   日期:2007-11-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14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食〔2007〕69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食品原料中含有药物成分(食药两用物质除外)的,不属于食品,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药两用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三、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四、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

  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

  此复。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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